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2-08-17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2〕53号
  • 发布日期:2022-08-18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九游会登录j9入口

日期:2022/08/17/ 10:54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字号: [] [] []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兰州新区2022年第29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兰州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新区居家养老服务,更好满足新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兰州新区“十四五”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和《兰州新区中心社区(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指引(第一版)》,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足兰州新区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整合服务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补助与个人自费相结合的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等服务,在积累经验、增强服务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新区常住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条  具有兰州新区户籍且在新区实际居住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具体补贴对象如下: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其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市场化方式,自主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园区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等居家助老服务。

  (一)助餐服务:“老年人助餐点”就餐;送餐;上门烧饭;上门喂饭。

  (二)助浴服务:个人到机构自助洗浴;机构工作人员协助擦浴;机构工作人员上门协助洗浴。

  (三)助洁服务:居室环境清洁;理发;物业维修。

  (四)助医服务:健康检查、就诊巡诊、康复服务、辅具租赁、按摩护理。

  (五)助急服务:代购物品、代缴费用、协助就医、协助买药送药。

  第四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由新区福利院和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开发智慧养老信息系统,通过养老服务热线电话、网络平台、智能终端等载体,搭建居家养老供需双方对接平台,实时记录服务过程,实时统计服务数据,实时反馈老年人满意度。具体程序:老年人或其家属拨打服务热线或通过网络方式提出服务需求;服务平台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出具派工单,指令服务机构安排人员上门服务;服务结束后,服务人员征询老年人或其家属服务满意度向平台报告;平台工作人员联系老年人或其家属确认满意度情况后,由老年人或其家属在派工单上签字。派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园区民政部门,一份交服务机构存档,作为结算依据。

  第七条  招募确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园区民政部门联合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年公开招募一次。服务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招募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响应的服务内容在法人登记的ag8九游会j9登录的业务范围内;近3年年检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热心养老公益事业,收费价格不高于市场均价的80%。首次招募,每个园区确定餐饮、家政、助浴服务机构各1家,助医服务原则上通过协商方式由本辖区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也可公开招募确定。

  第八条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新区民政、卫健部门和相关园区组成不少于3人的监管小组,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情况;每年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一次,受理老年人投诉,入户调查核实服务项目、质量和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对接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管理,发现有扰乱服务秩序、骚扰服务人员等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格;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管,发现伪造服务资料,骗取居家养老服务费的,取消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资格,追回服务费,对服务机构依法处罚。

  第五章  服务方式

  第九条  对于已建成养老服务中心的乡镇(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园区民政部门直接向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购买服务;对未建成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乡镇(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园区民政部门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

  第十条  服务机构根据园区民政部门审核结果和补贴意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超出政府补贴标准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向服务机构支付。

  第六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根据其能力状况,区分自理、半失能、失能3个层级,按照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梳理形成补贴对象名单。由园区民政部门牵头,卫健部门配合,梳理政府拟补贴对象花名册,详细列明拟补贴对象姓名、性别、年龄、常住地址、人员类别等基础信息,并反馈至各中心社区(乡镇)。

  第十四条  确定能力等级和补贴标准。各中心社区工作委员会(镇政府)联合辖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村)公共卫生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补贴对象的能力评估,确定其能力等级(失能、半失能、自理),提出补贴意见,公示5天无异议后,与补贴对象协商确定服务项目。公示信息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只公示姓名、人员类别、能力等级、补贴标准。各园区民政部门组织中心社区工作委员会(镇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能力评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补贴范围,对能力恢复的老年人及时退出补贴范围。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开展服务。各园区民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选定的服务内容,指导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将服务开展情况及时上传新区智慧养老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当月进行审批,次月享受服务,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由中心社区工作委员会(镇政府)及时核准后报园区民政部门审批停止服务。

  第十七条  园区民政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审批手续完善,服务过程完整清晰,相关材料齐全。

  第八章  资金来源和拨付

  第十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补贴资金,从特困人员护理补贴资金中列支。低保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补贴资金,由福彩公益金新区留成部分和新区财政各承担50%;对于其中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条件的,其中100元/月的补贴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对于建有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中心社区(乡镇),园区民政部门根据该中心社区(乡镇)服务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预拨当年经费。

  第二十条  服务资金按月结算,以信息系统记录生成的服务月报作为结算依据。园区民政部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按月支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当月没有用完的补助资金,不结转至下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查看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