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其遗属可以申领哪些待遇?-九游会登录j9入口

2024/04/30/ 15:08

来源: 兰州新区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关于遗属待遇标准,一是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二是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抚恤金的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三是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的抚恤金的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另外,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在经办方面,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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