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8-05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2]50号
  • 发布日期:2022-08-11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九游会登录j9入口

日期:2022/08/05/ 11:44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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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单位:

  《兰州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兰州新区2022年第27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兰州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省发展改革委和住建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81号)、兰州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15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结合新区供水节水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范围与步骤:兰州新区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即工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特种行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等),不含环卫、绿化、消防等城镇公共用水。按照统筹谋划、分阶段逐步实施,率先对重点单位(企业)和行业、条件较好的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不断扩大实施范围。

  第三条 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是新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对非居民用户用水计划指标进行审批、调整和日常监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是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制定,对供水企业进行成本监审并定期公开监审结论。

  各园区建设局是园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进行核定。

  新区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对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督和收取超定额加价产生的水费。

  第四条 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

  1.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加价50%;

  2.超定额用水21%—40%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加价100%;

  3.超定额用水41%(含)以上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加价150%。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部分,按照以上用水超定额加价标准的2倍收取。

  超定额用水比例按四舍五入办法以整数计。

  第五条 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按甘肃省行业标准执行。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尚未涉及的行业,选用国家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 按用水定额,确定加价项目、计费周期、计划指标核定、调整计划指标、加价减免。

  1.加价项目。超定额累进加价基础为自来水水价加价,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各种附加及二次供水。

  2.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缴费周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用水户(不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临时用水)工程用水量达到核定水量时(包括喷淋等环保用水),开始计量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3.计划指标核定。充分考虑新区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依据城市供水能力、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用户上年度用水情况,核定该用水户本年度计划指标。新区城市供水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各园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报送上年度各用水单位用水量等资料,各园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每年1—12月为一个周期,对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定额指标进行核定。新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用水计划指标,并指导各园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份向各非居民用水户下达用水定额指标。

  4.调整计划指标。用户需要调整计划指标的,由新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递交材料和流程作出具体要求。

  5.加价减免。因不可抗力、突发性及非人为因素造成用水量急增而产生的超定额加价水费,或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存在异议的,用水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园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有正当理由的,报新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查、校验,保障计量准确。新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加快推进计量设施智能化管理。

  第八条 资金的监管、收缴与用途:

  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形成的水费由新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考核 。

  各园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产生超计划加价水费的用水单位出具超定额加价水费告知书,新区供水单位负责收缴。每年3月为收缴期,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可推迟至节后第3天)收缴完毕。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水费由新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使用,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城镇供水设施、计量器具及智慧水务的改造和建设,也可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及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方面。

  第九条 执行超定额的用水户每个收缴期内必须足额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对逾期未缴纳的,由新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方案由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城镇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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