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办事指南-九游会登录j9入口

 2021/08/02/ 10:43 来源:新区原创

第一章 兰州新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

  兰州新区外商投诉工作机构设在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以下投诉事项:

  一、投诉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二、建议新区有关政府部门、各园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上级有关政府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根据《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可通过面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0931-8251350

  投诉监督电话:0931-8259322

  传真:0931-8259322

  邮箱:lzxqslj8251350@163.com

  办理地点(纸质投诉材料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4楼4115室

  位置指引:公交:新区管委会站、新区客运中心站、彩虹城b区东门站,途经线路包括1路、609路、k1路、9路、11路、13路、14路、709路、18路、7路、5路、808路。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或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请求。

  (二)投诉人

  兰州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兰州新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登记表。主要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投诉请求和依据、证据目录等(详见附件2模板);

  (二)投诉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投诉人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投资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以及投诉事实及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三)其他材料等。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需附中文译本。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还应同时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匿名投诉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人对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有关规定、行政事务办事程序存在误解或异议的;

  (四)其他投诉处理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部门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投诉处理部门反映。上一级投诉处理部门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投诉处理部门受理。

  四、受理时限

  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属于兰州新区外商投诉机构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处理部门投诉。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流程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处理外商投诉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据、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则。

  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及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二)投诉人义务

  投诉人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按照兰州新区投诉受理机构的要求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其他必要的协助。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处理期限

  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五、结案登记

  投诉案件办结,应对协调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案件材料、相关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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